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
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
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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