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