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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