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