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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