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