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有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提供勘探、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有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