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利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选址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