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重要遗址上不得建设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进行拍摄;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倾倒、堆放、焚烧垃圾、野炊、排污、排水;
(四)建墓、立碑;
(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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