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遗址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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