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在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二里头遗址、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规划,在选址时应当提前征求偃师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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