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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