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