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无车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证件乘车;乘客超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兑付。
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其他残疾人等按照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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