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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