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二)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
(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等;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五)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厢内饮酒、进食,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骑(滑)代步工具等;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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