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采用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需要实行运营补贴的,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