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责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防、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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