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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