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和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不得在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场所,保证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准确、醒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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