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摆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出入口、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等;
(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九)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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