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反恐、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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