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障安全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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