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二条 发生可能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限制客流、暂停运营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暂停运营的,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限制客流、暂停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限制客流、暂停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