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线路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巡查、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巡查、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