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明显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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