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运营指标统计数据。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运营指标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