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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