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公园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注重物种的多样性发展和保护,体现生态效果,绿化用地的比例不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