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设施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