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公园内进行绿地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园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公园的自然风貌景观等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