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依法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