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水利工程设施无关的各种设施。公园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