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公园内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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