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公园设置的游乐、健身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适应。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