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公园设置的游乐、健身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适应。
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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