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管理和保护,落实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等人员;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管理公园内服务、公用、管理、文化等设施,保持公园设施和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持正常游览秩序;
(五)负责植物保护,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动物保护工作;
(六)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及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定期组织公园内各类设施质量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制定维护计划;
(八)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
(九)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十)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依据公园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管理和保护,落实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等人员;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根据公园实际情况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管理公园内服务、公用、管理、文化等设施,保持公园设施和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持正常游览秩序;
(五)负责植物保护,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动物保护工作;
(六)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及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定期组织公园内各类设施质量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制定维护计划;
(八)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
(九)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十)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