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园的安全管理: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三)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排水设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五)及时修缮道路,保证安全畅通;
(六)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公开安全须知,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七)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警示标识;
(八)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九)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保证设施完好、有效;
(十)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二)落实防火、防汛等安全措施;
(三)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排水设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五)及时修缮道路,保证安全畅通;
(六)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公开安全须知,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七)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足以引起公众注意的警示标识;
(八)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九)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保证设施完好、有效;
(十)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