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公园范围、坐标以及禁止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