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但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规范的经营合同。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明示经营范围,遵守公园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