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残疾人轮椅、婴幼儿专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一)残疾人轮椅、婴幼儿专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