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投资风险财政有限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科学技术服务分支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信用保险、担保等业务所发生的亏损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