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对产品研发责任、关键研发设备、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等进行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保险保费补助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保险保费补助制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