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四十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与传播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科技文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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