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统计制度,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