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机制,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