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侵占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以及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