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撤销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追回科技研发经费和奖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一)在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或者协助他人获取优惠待遇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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