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