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科学技术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