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科学技术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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