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布项目名称、内容、申请资格条件和立项结果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项目的劳务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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