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不低于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平均水平,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不低于省创新型试点县平均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不低于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平均水平,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不低于省创新型试点县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