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项目可以终止,承担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