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应当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